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太国、陆翠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太国,陆翠梅,张军,卢成都,卢太鹏,卢太果,卢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太国,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翠梅,女,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军,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卢成都,男,195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卢太鹏,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卢太果,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卢成振,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太国、陆翠梅、张军、卢成都、卢太鹏、卢太果、卢成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885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