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寿超与董广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寿超,董广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高寿超。委托代理人吕廷东,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广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兵兵、魏鑫,该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寿超与被告董广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广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董广信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