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悦与唐山奥东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唐山奥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张悦。被执行人唐山奥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孙家林北。法定代表人罗志清,该公司经理。张悦申请执行唐山奥东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