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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6号芳华苑102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被告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