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守玉、朱永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守玉,朱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被执行人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小区。被执行人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被执行人钟守玉,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被执行人朱永法,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钢山区郑集镇。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守玉、朱永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333852元(截止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5.6%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诉讼代理费127307元,保全担保费47429元。二、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守玉、朱永法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41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3759元。因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守玉、朱永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格尔木美源矿业有限公司、青海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守玉、朱永法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仅查到被执行人钟守玉丈夫宋良名下位于本市城中区滨河南路房产,对该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工行青铝支行),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格尔木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处和各银行查询,未查到银行存款、土地、矿产、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青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