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4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毛畑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5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鹏,陈伟雄,汤立强等二百余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713-1号申请执行人:张进鹏、陈伟雄、汤立强等二百余人。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劳人仲案[2015]4745-498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