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丽秀与李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秀,李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6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秀,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李彩云,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电白县。王丽秀与李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李彩云应向王丽秀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因李彩云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根据申请人王丽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为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 兵审判员 赖汉穗审判员 贺 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昆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