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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某、张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84号行政裁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284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