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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赵绍宾与于辉、李爱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宾,于辉,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三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赵绍宾。被执行人于辉。被执行人李爱国。赵绍宾申请执行于辉、李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曹民重字第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绍宾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重字第10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