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曲荣毅与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怡和木业有限公司柳本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荣毅,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怡和木业有限公司柳本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曲荣毅被执行人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怡和木业有限公司柳本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荣毅与被执行人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怡和木业有限公司柳本鹏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3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国审 判 员 姚广民代理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翠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