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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肖骞与毕远锦其他民事2015执404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骞,毕远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044号申请执行人:肖骞,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毕远锦,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肖骞与被执行人毕远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毕远锦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1632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查明被执行人有2820.93元存款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冻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冻结被执行人2820.93元银行存款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40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张草萍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志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