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军与刘金成、万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成,万玉芝,刘锋,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成,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玉芝,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锋,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军,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怀友。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金成、万玉芝、刘锋与被上诉人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军于2015年2月28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金成、万玉芝、刘锋偿还借款5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驻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刘金成、万玉芝、刘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刘金成、万玉芝、刘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尹伟、陈咏梅,周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怀友、朱青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金成、万玉芝、刘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艳梅审 判 员 赵建祖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士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