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书萍、杜淑英与杜学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书萍,杜淑英,杜学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杜书萍,曾用名:杜淑萍。原告杜淑英。被告杜学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书萍、杜淑英诉被告杜学周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萍、杜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杜书萍、杜淑英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