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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书萍、杜淑英与杜学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书萍,杜淑英,杜学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杜书萍,曾用名:杜淑萍。原告杜淑英。被告杜学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书萍、杜淑英诉被告杜学周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萍、杜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杜书萍、杜淑英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