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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玉芳与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后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芳,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后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杨玉芳,农民。被告: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后沙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芳与被告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后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玉芳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杨玉芳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