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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机构代码:30973944—4。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和利,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票据部经理。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郭敏刚,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信贷管理部经理。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3200005120083229,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西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昌万骏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桥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杜辉明审判员  甘庆育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