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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美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周山路12号上元国际大厦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孙力。委托代理人刘颖。系公司员工。被告陈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美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