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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方楠、彭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方楠,彭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道德,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德锋、易林,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方楠,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彭冬冬,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方楠、彭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方楠、彭冬冬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力二O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