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方楠、彭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方楠,彭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道德,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德锋、易林,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方楠,男,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彭冬冬,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方楠、彭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方楠、彭冬冬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力二O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