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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与孙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5678号。法定代表人秦鹏,行长。被告孙丹,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诉被告孙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