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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沧县青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神安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青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神安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沧县青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神安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俊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俊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沧县青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神安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青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青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文阁审判员  田金峰审判员  王吉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