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孟太民与李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太民,李建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孟太民,农民。被告:李建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太民与被告李建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太民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太民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太民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