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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胡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