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6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广树,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广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7496.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