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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任重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任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锋被执行人:袁任重,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袁任重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袁任重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748.8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