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初字第1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中平与青州市金盛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平,青州市金盛源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928-1号原告刘中平,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金盛源食品厂。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金月光,男,1966年3月4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平诉被告青州市金盛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13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刘中平房产(证号:青房权证弥河字第2009034**号)一处。2、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继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