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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与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一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圆,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尹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灰色三厢夏利轿车(车牌号:鲁A-502**),来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义和庄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广场,在行驶过程中将烧烤广场的桌椅撞翻,在离开时同烧烤广场经理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赵某某离开后,又驾驶汽车再次返回,并加速撞向烧烤摊位,将该烧烤摊员工赵某(男,43岁)、杨某(男、33岁)及在此就餐的顾客陈某(男,29岁)等人撞伤,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杨某、赵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称其返回现场是为了寻找手机和戒指,因为烧烤广场的人砸他的车子,他想要赶快离开才撞了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灰色三厢夏利轿车(车牌号:鲁A-502**),欲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义和庄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广场南侧天豪国际KTV,在行驶过程中将烧烤广场的桌椅撞翻,后在离开时同烧烤广场经理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赵某某离开后,又驾驶汽车再次返回,并加速撞向烧烤摊位,将该烧烤摊员工赵某(男,43岁)、杨某(男、33岁)及在此就餐的顾客陈某(男,29岁)等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以自己被打为由报案。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双侧耻骨多处骨折,左侧内踝、后踝骨折,左侧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cm2,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赵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眼部挫伤、左颧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26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2日22时许,他和朋友刘某某、杨某来到义和庄啤酒花园烧烤广场吃烧烤,坐在靠近辅道的边上,三个人刚坐下,突然从他背后过来一辆轿车从他身上压过去,他感到腿折了,接着就晕了过去,醒来时就住在省立医院了,他的左小腿骨折,盆骨骨折,腰椎骨折,鼻梁骨折,上前门牙掉了一颗。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2日22时30分许,我当时正在跟烧烤广场的烧烤师傅赵某聊天说话的时候,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银色三厢夏利牌轿车撞进了烧烤广场,当时车速挺快的,车的左侧车头位置撞上他,直接把他撞到一边去了,他从地上爬起来跑到小背篓饭店门口处,就看到赵某以及边上的桌椅直接被那辆车顶出去五米远左右,赵某躺在地上不动了,然后那辆车停下后又开始倒车,倒了五六米,然后又开进烧烤广场,在广场里又撞人又撞桌椅的转了一圈,当时老板杨某某、王义围着那辆车用马扎砸那辆车,想阻止那辆车在广场内乱撞,王义也被那辆车撞倒了,之后那辆车又倒了一把,把车头调了一下就朝进口处开,有一个人被车撞倒并被轧在车底下拖行了好几米,车就从入口处开跑了,当时他看到那个被撞倒的人身子下面已经流了一滩血了,他的左小腿受伤了。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2日晚上22点左右,当时烧烤摊上还有4桌客人,大概10个人左右,烧烤师有两名,一个是他,还有一名姓雷的,还有三名服务员,另外还有还有一名小背篼的厨师叫杨某下班了在烧烤摊的炉子边上和他在聊天,当时他正在烤羊肉串,就听见车速很快的声音,他回头看了一下是辆银色的轿车,这辆车直接就开到天豪国际KTV门口了,过了大概两分钟左右吧,他听到他们烧烤摊后面有吵架的声音就回头看了一眼,看到烧烤摊的老板杨某某还有主管王义两人在推着一名光头男子,往刚才车速很快的那辆银色轿车上推,接着这个男子开着这辆银色的轿车车速很快的在辅道上逆行行驶向西走了,大概过了10分钟许,刚才那辆银色的轿车又车速很快突然左拐加速向烧烤广场灯牌下面附近的铁桌子撞了过来,他当时在烤串,听见那辆银色轿车加着油门就冲他们摊子撞过来了,当时这辆车前面有一个铁桌子被车顶着,他就被撞的躺在那个铁桌子上了,一直到了冰柜那里挡住了,他就掉下来了,他躺在地上被撞晕了,他回过神来就看到躺着两个人,一个在冰柜那里,还有一个在烧烤广场的上坡那里躺着,躺在冰柜那里的人是他们的主管王义,在上坡那里躺着的是一名客人,有一名客人的摩托车还被撞倒了,当时扶他起来的时候,那辆银色轿车已经走了,开车的男子应该是因为之前与他们老板发生争执了,回来报复的,他的左眼眼眶还有颧骨都紫了,右腿膝盖往下很疼,有些肿,还有右肩关节的地方紫了,左手腕有擦伤。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所经营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广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义和庄工业南路南侧,2015年4月22日22时许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银色三厢夏利牌轿车从我烧烤广场西侧入口处进入,撞了小背篓饭店门口摆着的他们的铁制桌子,但是那名男子没有停车,直接把车子开到了里面天豪KTV门口停下,接着他看到那人打开车的后备箱,从后备箱里面放出来一个黑贝大狗进入天豪KTV,接着被KTV里面的工作人员给赶出来了,那人把狗关到车后备箱后,他就走到那人车跟前要跟其理论,但那人胡言乱语不讲理,自称叫赵某某,他就和其推搡了起来,王某某也过来一起和男子推搡起来,后来他和王义一起打了那名男子,男子后来说服了,要走,但又不上车,他们就把男子硬推上了车,接着那名男子就开车走了,他没有看到那人哪里有流血,他和王某某就是想着吓唬吓唬那名男子,让其别再找事耍赖,大约过了有5分钟左右,他看见这名男子驾驶着银色三厢夏利牌轿车从烧烤广场西侧入口处进入,没有停车,直接左拐加速向烧烤广场灯牌下面附近的铁桌子撞了过去,在铁桌子跟前停着的一辆顾客的摩托车被撞倒了,铁桌子也被撞翻了,其中一个桌子正在吃饭的一名客人被撞倒了,接着开车从这名客人的身上轧了过去,继续加速一直撞到店里面存放烧烤串的冰柜,摆在那边的扎啤桶、桌子上面的花生、毛豆、羊排、羊蹄、大梁骨等都被撞到地上了,扎啤桶也撞坏了,接着男子加速倒车,紧急刹车后就继续加速往前开,冲着铁桌子、客人和员工就加速撞了过去,其在烧烤广场加速转圈冲撞,撞伤了店里的四名员工,赵某还被车头给挂住了,被开车拖着转了一两圈,他和店里的员工就拿着木头马扎子去砸夏利轿车阻拦其冲撞,把夏利车的车前后挡风玻璃和驾驶一侧的玻璃给砸坏了,但是没有拦住该男子,然后男子调整过车头后就从烧烤广场入口处加速开出去,开车上了工业南路就往东跑了,该男子应该是因为之前被他和王某某打了回来报复。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他当时在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店上班,听到很刺耳的汽车引擎的声音,然后看到一辆银灰色的夏利轿车很快的顺着工业南路辅道急转弯开进院子里来了,转弯很急,速度很快,把他们摊上的一张桌子都撞到一边去了,那辆车直接开到南边的KTV门口急刹车刹住,从车上左侧驾驶员位置下来一个男的,还牵下来一只黑色的狗,直接走进KTV去了,他认识那个男的,是一个叫赵某某的人,大约两分钟赵某某就从KTV出来了,开着车在楼前的通道上前进倒退了两三次,刹车吱吱响,他就喊着让赵某某赶紧离开,赵某某就骂骂咧咧的从车上下来骂他,他也骂赵某某了,把赵某某摁进车内把门关上,赵某某又下车冲他骂骂咧咧的,而且还打电话像是叫人来,他就又回来和赵某某相互推搡抓扯了几下,赵某某赖着不走,他就照赵某某左边的大腿踹了两脚,这时杨某某也过来打了赵某某,然后他和杨某某一人架住赵某某一只胳膊往车上拖,另外店里的两三个人也过来帮忙,赵某某上车后原地刹车加油空转,磨得轮胎刹车冒烟,然后猛地窜出去开到马路上逆行向西走了,大约过了两分钟左右,他又听到发动机的声音,一听就是赵某某的车又回来了,他以为赵某某喊人回来报复了,大家一起到西边看着,这时看到赵某某的车又从西边过来了,速度很快直接冲进院子里来左转就冲着摊位撞过来,先是把一排桌子撞翻,烧烤师赵某被车子的右后侧撞倒了,他一边倒退一边用手摁住赵某某的车头喊着让其停车,车继续不停的转圈,他向旁边一闪身,左腿碰到车左前头上了,摔倒在地,他紧接着就爬起来拿起一个马扎开始砸赵某某的车,其他人也拿着马扎砸车,赵某某倒了一段距离又开始向前冲,在院子里转圈,他看到有的人被撞倒,有的人急着闪,桌子、啤酒瓶子碰翻了一地,停放的一辆摩托车也被撞倒了,现场一片混乱,赵某某开着车在院子里转了好几圈,一通乱撞,然后开车向北出了院子就跑了,事故发生时他看赵某某像是喝醉了,身上有酒味,当时院子里有五六桌客人,大多都在棚子的外面露天的摊位上,连着客人和店里的一共大约二十几个人。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晚上9点多钟,当时他正在历下区义和庄工业南路南侧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广场干活,这时一辆银色夏利车从他们烧烤摊的门口直接开了进来,当时车速很快,进来的时候该车碰到了烧烤摊门口旁的小铁桌,该轿车进来之后停到了烧烤摊东侧的天豪国际KTV门口,然后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该男子从后备箱里牵出一条黑色大狗,然后进了KTV里面,过了一会儿,该男子牵着狗从KTV里出来了,出来之后,他们老板杨某就上去和那名男子理论,那个男子说喝酒了,然后就骂骂咧咧的,说是要找人砸了摊子,杨某就把他和店里的另外两个服务员李凯、韩祥鹏叫了过来,让他们把该男子抬车上去,该男子坐在地上不走,最后他们三个人和老板杨某及主管王义一块把该男子抬上了车,过了一会,该男子开着车出来我们烧烤摊的门口,然后顺着工业哪路路南的辅道逆行往西走了,大约过了5分钟,当时他正在烧烤广场打扫卫生,听见一阵很响的汽车发动机声音,紧接着就看见刚才那名男子开着银色夏利车从烧烤摊西侧的门口冲了进来,直接左拐加速向烧烤广场灯牌下面附近的铁桌子撞了过来,他当时在从南往北数第三排桌子旁扫地,身后是一辆客人的摩托车,汽车将桌子和他都撞了出去,他被撞倒在地上,后面的摩托车也被撞倒了,然后就看到汽车在我们的烧烤广场上不停的乱撞,把烧烤摊上的东西都撞的地上了,老板杨某拿着马扎想把车子截停,该车子不停,杨某就拿着马扎砸了该轿车上的玻璃,等他起来的时候,该轿车已经跑了。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22时许,他和朋友杨某某和陈某坐在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广场南侧的收银台边的铁制桌子上,后来他和杨某某就走开了,陈某自己坐在那里,大约有10分钟左右,他突然听到有汽车轮胎摩擦地面的声音,很刺耳,接着看到从广场的西侧辅道上开过来一辆轿车,车里坐的驾驶员没有看清楚,轿车从广场门口径直冲了进来,先是撞上了他坐的东侧位置摆着的一张没坐顾客的铁制桌子,随后轿车在广场里转着圈的横冲直撞,他和杨某某赶快躲闪,现场的三四桌客人也都急忙四散逃窜,有躲闪不及的顾客还被撞伤了,有一辆摩托车也被撞坏了,现场的设施一片狼藉,烧烤摊的服务员为了阻止该男子让其停车,拿着马扎砸车,把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坏了,驾驶室一侧的挡风玻璃砸没了,但没有阻止他停下车来。持续了约三分钟,轿车撞完之后就加速开出了广场的门沿着辅道朝东侧逃窜了,等他缓过神来,才看见陈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不省人事。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晚上9点左右,当时他正在天豪国际KTV一楼大厅上班,一辆银色夏利车停到店的门口,一男子下车之后,打开后备箱,从汽车的后备箱里牵出来一条黑狗,然后就把狗放在门口,自己进来说带着狗来唱歌,他我看该男子喝的醉醺醺,全身散发着酒味,而且当时店里又没有人,就对其说今天不营业,然后这名男子就走了,大约过了10分钟,一名服务员过来跟他说门口的院子里有人吵起来了,像是要打架,他出去看到在店门口西侧的啤酒屋烧烤摊上,刚才来店说要唱歌的那名男子坐在地上,烧烤摊的老板和服务员在旁边站着,其中一名服务员打开该男子的车门说你赶紧滚,该男子坐在地上,他过去劝架,旁边的人说没事,然后他就回店里了,过了十来分钟,听到门外面发出很响的汽车发动机的嗡嗡声,从门口看到该名醉酒男子开着汽车从路西侧逆行着走了,大约又过了十几分钟,当时仓正在啤酒屋烧烤摊西边的一个大门口的西侧站着,又听见汽车发动机嗡嗡的声音,然后看见一辆汽车从工业南路南侧的辅道上由西向东开了过来,当汽车来到啤酒屋烧烤摊西侧的道路上时,汽车急转弯,他看到该车就是刚才那名男子开的夏利车,车头直接对着南侧的大门口开了过去,他就赶紧往西跑了,紧接着看见这辆车直接开进了啤酒屋烧烤广场里面,然后汽车在广场里面乱开乱撞,具体撞到什么了,他看不清,汽车一直没停下来,大约过几分钟,该辆车从烧烤摊广场出来,然后进入辅道,顺着辅道往东走了,等那辆车走了之后,他看见有一名男子在大门口处趴着,看样子伤得很严重,其他的情况就不清楚了。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晚上9点左右,当时她正在天豪国际KTV一楼大厅吧台上班,这时一名中年男子带着一条大狼狗进来,说领狗来唱歌,当时店长张某某说正在盘点物品暂不营业,那名中年男子什么都没说就出去了,她就上楼盘点物品了,牵狗男子进店时看着像是喝酒了。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2日晚上10点多,他和对象赵书玉都已经睡觉了,忽然听到外面有人敲门,他们一听声音是赵某某,他就起来开门,当时的时间是4月22日晚上10点55分,他看见赵某某无精打采地站在外面,衣服也不整洁,脸上还有血迹,一看就像是打过仗的,赵某某的车就停在他家院子里,赵某某说是被人打了,当时手机掉了,再说上有老下有小的,报警也不好看,他对象赵书玉也说了赵某某几句,他出门送赵某某的时候才发现赵某某的汽车车身有撞击的痕迹,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也碎了,当天晚上他也喝酒了,只看到赵某某的脸上有些发红,像是喝酒了,赵某某是第二天下午15时许到派出所自首时和赵书宝一起把车开走了。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处的轮胎痕迹,场提取到滴落血迹及赵某某驾驶车辆的情况。1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就是驾驶夏利轿车冲撞的男子。13、证人黄敏好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就是案发当日牵着狗去唱歌的男子。14、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济南市历下区义和庄青岛啤酒花园烧烤广场就是其开车撞击碾轧人的地点。15、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赵书珉经检测甲基苯丙胺、吗啡均为阴性。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证明:被害人陈某双侧耻骨多处骨折,左侧内踝、后踝骨折,左侧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cm2,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赵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眼部挫伤、左颧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17、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智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因左膝关节受伤功能尚不稳定,待功能稳定后再评定其伤情。18、被告人赵某某的病历证明:2015年4月23日,诊断为因外伤致左侧第5肋骨骨折,头外伤,皮下血肿。1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22日,杨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劝说于2015年4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返还清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驾驶的夏利轿车已被扣押,被告人赵某某的步步高手机已发还其亲属。2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23、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26万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当庭回答辩护人提问时表示之前参与打他的人有五六个,返回烧烤广场时,看到现场有十几人,被告人赵某某应当明知其驾驶车辆在烧烤广场冲撞的行为足以对危害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且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三名被害人之前并未殴打被告人赵某某,因为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在烧烤广场内乱撞,部分店员才持马扎砸其驾驶的车辆,故被告人赵某某并非对特定人员实施伤害行为,故被告人赵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以自己被打为由报案,亦未供述其本人的犯罪事实,既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亦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亦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赵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夏利轿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