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2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王用斌、长沙三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王用斌,长沙三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289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以西县人寿保险公司以南1101001栋(星沙大道27号)。负责人雷声,行长。被告王用斌,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长沙三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路以东开元鑫城1801-1807房法定代表人缪利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与被告王用斌、长沙三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债权已得到全部实现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萍萍人民陪审员 何 凯人民陪审员 高 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