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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余云霞与余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霞,余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78号原告余云霞,女,汉族,1954年10月3日生。被告余彩霞,女,汉族,1954年10月16日生。原告余云霞诉被告余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云霞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彩霞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0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杜俊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