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让乘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刘运发,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金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运发、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8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李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出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后来逐渐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感情破裂并分居,确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的答辩意见是:我不同意离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实原、被告婚生女李某某于2011年5月31日出生。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3、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二小区某某房屋是被告婚前出资购买,婚后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证实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4、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实原、被告双方婚后于2014年5月15日购买黑EXX3**东风日产轿车一辆。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5、提交欠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实2014年1月15日、1月18日,原告的父母将35000元借给原、被告。经质证,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我没见过这张欠条,欠条上也没有我的签字。35000元的去向我不清楚。本院对该份证据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6、提交大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复印件两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欲证实原、被告婚后一个月,原告的父母出资为原告购买了新飞电冰箱一台、LG电视机一台。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7、申请证人于某某出庭作证。欲证明2014年1月份证人借给原、被告共35000元。经质证,被告承认原告在她母亲处分批分次共那拿35000元,但我不知道原告用该笔钱干什么了。本院对该份证据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李某某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李某某。原、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购买黑EXX3**东风日产轿车一辆。被告于婚前出资购买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二小区某某室房屋一套,婚后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现原告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张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也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定离婚条件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兵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