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余某、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陆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6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文兵,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统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文兵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的堂弟吕政霖因交通事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不听有关部门人员劝阻,以医院不及时抢救造成吕政霖死亡为由,在陆川县人民医院门口以拉横标、烧香纸、撒纸钱的方式哄闹、封堵医院大门及相关医疗场所,严重扰乱了医院的工作秩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悔罪认罪,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文兵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是初犯、能坦白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吕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的堂弟吕政霖因交通事故受伤送陆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不听从有关部门人员劝阻,以医院不及时抢救,造成吕政霖死亡为由,在陆川县人民医院门口采取拉横标、焚烧香纸、撒纸钱的方式哄闹、封堵医院大门及相关医疗场所,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2015年7月15日,陆川县人民医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5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5日在陆川县人民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二、证人证言。1、陆川县人民医院值班医生陈文烨、护士赖秀洁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3时许,他们接诊了一个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男子,当时该男子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抢救半小时后无效宣布病人死亡。病人亲属不理解,认为是医院不及时抢救所致,在急诊室内围攻医务人员。2、陆川县人民医院保安人员罗枢、姚何华、曾文金、吕焕、吕伟星、钟春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17时许,医院门口大约有四、五十人聚集,有人拉横标,还有人烧纸钱,医院门口和急诊室的地面上到处是冥币。引起医院外面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3、陆川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司机何闯元、医生周瑞有、护士陈锦清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5年6月5日下午六时至七时执行出诊任务途经医院门口时,有很多人聚集在那拉横标,烧纸钱,车辆出入受到严重妨碍。4、旁观群众谭维才、李顺、吕泽权、吕剑锋、莫志坤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18时许,在陆川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附近聚集了很多人,有的人在拉横标,有的人在烧纸钱,场面混乱。5、证人刘某乙、吕某乙、廖某、李某、吕某丙证言,证实他们是死者吕政霖(外号亚吕四)的亲朋好友,他们得知亚吕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陆续来到陆川县人民医院,参与了拉横标,烧纸钱,堵塞交通等行为。三、陆川县人民医院关于6.5医闹事件的情况报告。证实2015年6月5日医闹事件造成了医院病人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四、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于2015年6月发5日参与了在陆川县人民医院大门口附近拉横标,烧纸钱的行为。五、谅解书,证实陆川县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其途经陆川县人民医院大门口时,发现有许多人在那拉横标和烧纸钱,其就自动加入并积极参与,在公安民警清场时其拒绝离开。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凌晨,其与“亚吕四”在搭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陆川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因抢救事宜与医生发生冲突。当日16时许,其看见大概有二三十人堵着医院门口,拉出横标,还有人��要院长出来,要还公道之类的话。过了没多久,其看见地上放着很多冥币、香纸等物品,也跟过去拿起地上的冥纸撒,冥币撒完了,其又买了50元的冥币,分发给其他人继续从医院大门往急诊室撒纸钱。撒完纸钱后,见有人去烧纸,其也跟着去烧纸。当时有很多人在旁边围观,路面上的交通都堵塞了,外面车辆想进医院的进不来,里面的车也出不去。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下午3点多,其接到“鸡哥”电话,他说“亚吕四”出车祸送到陆川县人民医院,因为医生拖延时间抢救无效死亡了,“鸡哥”说“参哥”叫其到医院和一帮兄弟伙计闹一下,帮“亚吕四”向医院讨个公道。下午4点50分左右其去到人民医院门口时,门口的小广场处已经站有五、六十个的年轻仔,他们拉一条白色的横幅,横幅内容为“无良医师,拖延时间、见死不救、害了一条生命”,其走过去和他们站在一起拦在陆川县人民医院门口,阻止车辆出入。随后,其不听从公安民警的劝阻,参加了撒、烧纸钱行为,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凌晨五点多钟,其接到堂姐吕玉梅的电话,得知堂弟吕政霖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了。傍晚六时许,其看见医院门口有人在拉着一副白底黑字的横幅(内容:无良医师、拖延时间、见死不救、害了一条生命),还有人在地上烧香和烧香纸钱,其用双手撑了一下横幅。后来其到离医院门口不远的一家香纸店买了五捆大面额的冥币拿到医院门口焚烧。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违反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致使医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陈某、刘某甲、吕某甲表示悔罪认罪,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及辩护人陈文兵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是初犯、坦白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吕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三、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四、被告人吕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冯卫东人民陪审员 沈瑞勇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媛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