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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克飞与吴桂香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李克飞,吴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31-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代表人黄世波,行长。被执行人李克飞。被执行人吴桂香。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克飞、吴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泉法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桂香的银行存款10870元,但未能完成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龙泉法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