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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调确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胡雪芳、史秀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雪芳,史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2919号申请人:胡雪芳。申请人:史秀娟。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胡雪芳与申请人史秀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雪芳与申请人史秀娟因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雪芳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史秀娟损失:修理费、医药费、误工费合计1250元;三、史秀娟损失由胡雪芳全部承担,现金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