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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吴某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4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某龙。被告人吴某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龙未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4号,执行费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龙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