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鹤峰县阳光汽车修配厂与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村民委员会、陈怀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峰县阳光汽车修配厂,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村民委员会,陈怀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鹤峰县阳光汽车修配厂,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组。业主王冕,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钰阜,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安荣,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声年,农民,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村民委员会妇联主任。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吉,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杜鹏,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永和,湖北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鹤峰县阳光汽车修配厂诉被告鹤峰县容美镇庙湾村村民委员会、陈怀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于素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本军审 判 员 于素芬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