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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占辉与李淑平、王国青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辉,李淑平,王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48号申请执行人杨占辉,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华,监护人被执行人李淑平,地址大岭镇腾信村2组。被执行人王国青,地址大岭镇腾信村2组。申请执行杨占辉与被执行人王国青、李淑平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占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5榆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