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堃鑫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堃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刑执字第753号罪犯李堃鑫,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云南省临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堃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临狱减字第874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堃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堃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