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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中国某某公司邯郸热电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某某公司邯郸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邯郸热电厂,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厂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公司邯郸热电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丛民初字第238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