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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江滨社区7号重建安置小区24栋西4号。法定代表人刘逸。申请人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在2015年12月18日前申报权利(出票人为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日、出票人为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长沙银行汇融支行的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长沙市成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