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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394-1号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宋发斌,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斌。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斌、何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徐工牌挖掘机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2980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斌在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盘古分理处22×××66账户的银行存款29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徐工挖掘机一台(机型:XE60CA、机号:XUG0060ACFKA04838)。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12月24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上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