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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桂市刑申字第25号杨小毛: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原审采信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入院记录、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蒋忠兴、蒋玉生、杨松兵、蒋远平等证人证言;被害人蒋远书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杨小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客观地证明申诉人杨小毛故意伤害蒋远书的犯罪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