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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莲花池公园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莲花池公园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6号楼C座218-1法定代表人李颖,经理。委托代理人阿尔莎娜?希勒德特,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莲花池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路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管德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莲花池公园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被告亦有撤回反诉的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本诉,被告要求撤回反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莲花池公园管理处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源丰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莲花池公园管理处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冬冬人民陪审员  董 荣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