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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文与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被执行人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与被执行人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文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鹏给付欠款38500元及利息诉讼费585元执行费47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