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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正权与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权,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权,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定县嘉山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战红,职务经理。上诉人张正权因与被上诉人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正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张正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强审 判 员  王世明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