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86。被告: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3X。原告肖某诉被告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该款原告肖某已缴纳)。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霞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