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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86。被告: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3X。原告肖某诉被告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该款原告肖某已缴纳)。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霞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