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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斌与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斌,方应君,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方斌,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望江县。原告方应君,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望江县。被告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江县华阳镇望江大道。本院在审理方斌、方应君与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斌、方应君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史 伟审判员 杨 全审判员 罗文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