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杰、于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杰,于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杰,女,汉族,1987年2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被告:于晶,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现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杰、于晶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