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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海诚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权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海诚建材经营部,重庆权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009号原告九龙坡区海诚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L3168631-9。经营者王某某,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漳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权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海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权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海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