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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西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皮口贸易商场与被执行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进出口总公司、大连华南集团公司、第三人王德君股票交易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皮口贸易商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进出口总公司,大连华南集团公司,王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西民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皮口贸易商场。被执行人大连华南企业集团进出口总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华南集团公司。第三人王德君。原告普兰店市皮口贸易商场与大连华南企业集团进出口总公司股票转让侵权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甘经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皮口贸易商场于2015年11月27日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甘经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大连华南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所欠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王德君。现王德君以该笔债权已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王德君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经查,2015年11月27日申请人普兰店市皮口贸易商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王德君,并已公告通知了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以上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王德君提出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德君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甘经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