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世江、赵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焦某,系该信用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