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毅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7号执行移送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李毅杰,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龙海市。执行移送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和被执行人李毅杰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