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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毅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27号执行移送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李毅杰,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龙海市。执行移送人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二庭和被执行人李毅杰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