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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清治与被告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治,陈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307号原告蔡清治,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惠玲,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治与被告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 来自